“哎,都怪我一时冲动,真不应该用刀伤人。”身陷囹圄的孙某某为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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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分别系两家水果店的老板,两家水果店相隔不远。因严某某的水果店部分水果售卖较为便宜,导致孙某某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,孙某某内心十分不快。2023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,孙某某吃饭时喝了点酒,趁着酒劲越想越气,便去找严某某理论,双方争吵之后,孙某某便回到门店,冲动之下,拿着削甘蔗的刀找到严某某,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口角,随后孙某某用刀将严某某头部砍伤,后孙某某被严某某水果店员工控制。经司法医学鉴定,严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。5月11日,高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提醒: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,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,平时学法,遇事找法,做事守法,切莫因一时冲动,行违法之事,最终害人害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