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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阳县检察院公诉一起利用转账截图诈骗案
时间:2021-11-1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“微信收款1000元”、“支付宝已到账1500元”……小到街头商贩,大到企业之间的交易,在人们享受电子支付方便快捷的“数字红利”时,随之而来的却是因为虚拟空间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。

2021年5月份,刘某经他人介绍联系到高阳县某毛巾厂业务员蔡某,通过微信沟通好需要的毛巾品种、价格以及数量后,蔡某向刘某提供了其工作厂家老板张某的收付款码,此时刘某却没有按照约定扫码支付定金,而是伪造了一张转账成功的截图发给了蔡某,蔡某又将截图直接发给老板,而该毛巾厂老板在没有收到转账提醒,也没有核实是否成功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安排库房发了货。刘某在确定其虚假操作没有被发现后,便放心大胆的开始了另一波“神操作”。他故意向蔡某发送两张转账金额相同的转账截图,谎称不小心转账两次,要求退回一笔转账,或以货物有问题为由要求退款,如此操作一直到2021年7月20日,刘某共骗取该毛巾厂54万余元。

近日,高阳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。

普法时间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:【合同诈骗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    (一)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;

(二)以伪造、变造、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;

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

(四)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、货款、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。

检察官提醒:在实际生活中,很多时候商户预留的收款码是第三人的,很容易因为沟通不到位,或者查收不及时,被不法分子利用,从而导致财产损失。在此,检察官提醒广大商户,转款转账要核实准确,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

专题一-检察长信箱
专题二-12309
专题三-检务督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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