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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一张银行卡能卖500元?高阳检察提醒您当心!
时间:2021-02-1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“卖银行卡吗?一张500块。”

“高回报,低风险,轻轻松松发家致富。”

如果您遇到过类似情形,

那您可要长点心了,

这些人很可能从事的

是与银行卡买卖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
近日,

高阳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案情回顾

2019年9月陈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,一次闲谈中,刘某向陈某某透露卖银行卡可以轻松挣钱,一张银行卡能挣500块,“有心”的陈某某便将此事默默地记了下来。一段时间后,陈某某手头拮据,便找到了刘某,在刘某带领下他分别在工商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,并绑定在刘某提供的手机号上,刘某支付给陈某某1200余元。尝到“甜头”的陈某某在刘某的“邀请”之下开始合伙买卖银行卡。经陈某某介绍,安某某、赵某某、张某等人不仅以个人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卖给刘某,还介绍多人办理银行卡共计20余张卖给了刘某,几人均从中获利。自2020年8月以来,陈某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近日,经高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高阳县法院分别对刘某等人以收买、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,并各处罚金。
普法时间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妨害信用卡管理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:

(一)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的,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运输,数量较大的;

(二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数量较大的;

(三)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;

(四)出售、购买、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。

 窃取、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
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犯第二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检察官提醒

贩卖银行卡,不仅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,影响个人征信,甚至可能涉嫌犯罪,成为“洗钱”类犯罪的帮凶。倒卖银行卡的行为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。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,唯有勤劳实干才能发家致富。

专题一-检察长信箱
专题二-12309
专题三-检务督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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